典 型 案 例
香港某公司与D市某公司房地产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1992年,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与D市某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后,A公司收取房屋售价的X%的挂名手续费,香港公司享有该项目的全部利润及管理权,但须承担所有的房屋开发费用、经营风险和责任。

  1998年底,项目基本完成,香港公司称A公司在收取代理手续费后,即开始对项目的经营管理进行干扰,致使香港公司无法经管该项目。
现香港公司向我中心投诉,请求我中心敦请D市有关方面为其办理确认产权手续。

二、 处理经过


  鉴于香港公司与A公司并未组建合法的外商投资企业,而是以别的形式规避了当时的法律,根据《投诉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建议香港公司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香港公司接受了我中心的决定和建议。

三、 有关该案的一些思考

  1. 企业的设立、生产、经营和终止均应以守法为前提,规避法律可能可以暂时规避法律于一时,但由此会导致更加难以防范的商业上的及法律上的风险。而且,在纠纷产生后,因为形式或/和实质上的不合法,可能会失去法律上的保障,或者保障力度减弱。
  2. 企业或个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意识到法律是一个体系、一个系统,法律对权益的保护是多角度、多层面的。在某个部门法不能保护或不能全面保护该权益时,应该寻求其他部门法的保护,不可苟泥、僵化于某一个方面。比如该案,香港公司在企业法不能全面保护其权益时,可以寻求合同法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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