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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广东省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为省外商投诉中心)提起的涉及外商投资事项的各种投诉。
涉及台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依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处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广东省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生产、经营和终止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其他机构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请省外商投诉中心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 省外商投诉中心是广东省政府授权处理全省外商、港澳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投诉人在投诉中不得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投诉人对投诉事项及其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材料要求保密的,省外商投诉中心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其保密。
第二章 投诉和受理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约见、信函、Tel、传真、电子邮件和网上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十条 投诉应当说明投诉的事实和理由、投诉的对象和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省外商投诉中心认为必要的,投诉人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以中文作出或者附有正式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人的名称、Address以及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Address、联系方式。
省外商投诉中心认为必要时,投诉人应当提供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表明身份、资格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投诉人:
1. 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2. 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3. 属于省外商投诉中心的受理范围。
投诉人提供材料不齐备的,应当按照省外商投诉中心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要求投诉人补充材料的,受理期限自收到投诉人补充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匿名投诉的;
2.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投诉事项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
不予受理的投诉,省外商投诉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省外商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投诉人可以申请撤回投诉。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省外商投诉中心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投诉案件:
1.对于行政投诉,按照《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协调规则》组织协调;
2.对于经济纠纷,可以按照《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调解规则》组织调解;
3.指导、协助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4.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受理的投诉案件,省外商投诉中心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投诉案件比较复杂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办结期限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投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非外商投诉中心可以控制的情形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决定中止办理;中止条件消失,应当恢复办理。
投诉案件中止和恢复办理,应当通知投诉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外商投诉中心接受投诉和组织协调一律不收费,组织调解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依法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广东省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和
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的各投资方以及其他涉及外商投资事项的投诉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外商投诉中心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2年8月12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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